案例一:花溪区冯某某经营假种子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销售案
2025年1月19日,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标称为“基地专用”“白糯186”的两种种子。经立案调查,“基地专用”种子无标签和“白糯186”种子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无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可分别认定为假种子和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种子240kg,销售105kg(召回39kg),货值2.4万元,违法所得0.66万元。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和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下列处罚:1.没收“基地专用”种子54包(1kg/包),“白糯186”种子120包(1kg/包);2.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云区杨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种植的芹菜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12月9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在当事人种植的芹菜中检测出在蔬菜中禁止使用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058mg/kg,12月16日当事人申请复检,12月23日,复检报告显示该批芹菜中毒死蜱含量为0.080mg/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25年1月2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中使用的毒死蜱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给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12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修文县王某经营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案
2025年1月8日,修文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州汇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公司内的待宰圈舍B-3内发现王某存放的54头生猪,其中40
头生猪未佩戴耳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从贵州黔南州布依族自治州平塘县的贵州日泉农牧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购买生猪130头,经大塘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此批次的130头生猪进行检疫,并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因运输车辆车身过高不方便有40头生猪未加施耳标,当事人将该批生猪运输到贵州汇民食品有限公司后,关在待宰B-3圈舍准备售卖。
当事人经营应当加施而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及《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修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云岩区贵州富某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5年2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对贵州富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虫螨·茚虫威63瓶和吡醚·霜脲氰43袋。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销售2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违法所得60元,货值96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农药63瓶和43袋;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200元。
案例五:白云区王某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
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发现王某某在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一大棚内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至案发,从修文县和白云区的生猪养殖场(户)手中购买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运到该大棚内进行加工分割后,将成色好的生猪产品卖给观山湖区贵州竣全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腊肉、香肠等产品。
当事人经营、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5月21日,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追究刑事责任。